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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