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八条

信访工作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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