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