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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