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七条 信访条例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