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八条 信访条例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