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