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信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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