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信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信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