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储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