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储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储蓄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