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
第二章 储蓄机构

第十一条

储蓄管理条例 第二章 储蓄机构 第十一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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