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 第二章 储蓄机构 第十一条 储蓄管理条例 第二章 储蓄机构 第十一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