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四章 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四章 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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