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四章 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四章 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