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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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
第二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第四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人口普查对...
第五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第六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
第八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第九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
第十六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
第十七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
第十八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十九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
第二十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
第二十八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第四章 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四章 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人口普查资料。
第三十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四章 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条 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
第三十一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四章 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四章 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四章 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第三十六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第三十七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等人员的普查内容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交通...
第三十九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资料计算。
台湾地区的人口数...
第四十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为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