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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