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