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