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