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等人员的普查内容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规定。交通极为不便地区的人口普查登记的时间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