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