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