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