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