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作出书面检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