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作出书面检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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