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