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6-03-10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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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 第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 第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 第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八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第九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九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第十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十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 第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 第十二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十二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考评办法,根据考评办法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 第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 (二)按照规... 第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二)按照托管合... 第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 第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 第十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十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三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三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 第二十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三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投资管理人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三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三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署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三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三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 第二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二十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八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 第三十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