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