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