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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