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