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三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三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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