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四)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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