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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