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