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