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