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