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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