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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