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一)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其他应当淘汰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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