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应当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