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五章 厂长的权限

第三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五章 厂长的权限 第三十二条 厂长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威胁、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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