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五章 厂长的权限 第三十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五章 厂长的权限 第三十条 厂长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厂长应当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