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五章 厂长的权限 第二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五章 厂长的权限 第二十九条 厂长有权拒绝企业外部任何组织和个人抽调、借用企业的人员,无偿占用企业的资金和物资,对企业摊派劳务、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