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二章 厂长的条件和任免

第九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二章 厂长的条件和任免 第九条 厂长的产生,应当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委派任命;
二、按照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推荐,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批准或任命;
三、企业主管机关招聘、提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任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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