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二章 厂长的条件和任免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二章 厂长的条件和任免 第八条 厂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革命精神,能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本行业生产业务,懂得有关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大中型企业的厂长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小型企业的厂长一般不应低于中等文化水平,或者通过国家厂长考试,成绩及格;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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