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负责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厂长依据本条例规定,对本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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