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和生产指挥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和生产指挥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设立必要的、精干的管理机构。
有关会计、统计、审计、质量检验等机构的调整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厂长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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