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四章 厂长的职责 第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四章 厂长的职责 第十八条 厂长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结合任期责任目标,提出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