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分立。企业分立时,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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