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1-01-08 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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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 第三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家对企业财... 第四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 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六条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资产经营形式是指规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八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为... 第九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九条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 第十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十条 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任何部门和地... 第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十一条 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要求与生产企业或者其他供货方签订合同。 ...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十二条 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 第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十三条 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 第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十四条 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 第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十五条 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一)与其他企业、事业...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十七条 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十八条 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 第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十九条 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企业在...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二十条 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企业有权... 第二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可以向审计部... 第二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对于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 第二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 第二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殖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 第二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未完成上交利润任务的,应当以企业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 第二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部门应当依法调... 第二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 第三十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 第三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没有市场销路、造成严重积压的,应当实行转产。企业为... 第三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的,可以自行申请停产整顿;政府主管部门也可以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 第三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可以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合并。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合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范围内,可以... 第三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分立。企业分立时,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 第三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企业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扭亏目标,并且无法实行合并的,以及因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在保证... 第三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企业所欠债务,应当以留用资金清偿。留用资金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可以依法用抵押企业财产的方... 第三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管... 第三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职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企业破产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四十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五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四十条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五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企业财产包括国... 第四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五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四十二条 为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行使下列职责: (一)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殖... 第四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五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四十三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建立既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又有利于经济有... 第四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五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四十四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一)打破地区、部门分割... 第四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五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养... 第四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五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四十六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一)发展和完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 第四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厂长、... 第四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阻碍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或者扰乱企业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的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 第五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发布前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