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部门应当依法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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