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没有市场销路、造成严重积压的,应当实行转产。企业为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市场预测和自身条件,可以主动实行转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